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23〕278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3年12月29日
西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不断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推动学校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西南大学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融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西委〔2020〕25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简单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工。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工资调整和人员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表现,有无意识形态方面问题,是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否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无师德违规情况或问题苗头,有无违反其他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情况。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能力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有无因专业和业务水平能力不够影响正常履职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完成基本岗位职责情况,有无不遵守劳动纪律、消极怠工、工作拖拉推诿、工作效能低下、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围绕本职岗位取得的工作实绩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成效。
(五)廉:主要考核教书育人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对二级单位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融合考核结果为A(好)等级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5%;融合考核为B(较好)、C(合格)等级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20%;融合考核为D(基本合格)、E(不合格)等级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15%。
优秀等次名额应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当年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第八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师德违规受到学校“取消或限制资格类”处理的当年;
(七)其他按上级或学校文件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受到“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的当年;
(七)未经审批擅自兼职或在年度考核时不如实填报兼职情况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九)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十)其他按上级或学校文件规定属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者,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对其应确定等次:
(一)非初次就业人员,当年校外工作时间与来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原校外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二)外派、借调、挂职锻炼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接收单位意见;
(三)校内调动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其本人总结的学习培训情况和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离岗创业人员由原所在单位根据其离岗创业期间个人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六)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者,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对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一)初次就业人员,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非初次就业人员,当年校外工作时间与来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
(二)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记过处分、责令辞职处理、免职处理、降职处理的当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受到开除党籍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第十四条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调整职务处理,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教职工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有相关文件规定需补定等次的,按照相关文件予以补定。
第十六条 对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
第十七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如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学校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处理。